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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约定利息,那如何确定合法的利息范围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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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民间借贷引纠纷

2013年12月16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工程公司签订《借贷合同》1份约定:原告借给两被告2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月利率2.5%。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告王某实际提供借款19.7万元。被告借款后未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7万元,并自2014年9月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应偿还付息

原告主张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7000元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泉州市德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197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律师说法:那如何确定合法的利息范围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