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借款人,逾期不还能否同时起诉另一方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9
案情简介:夫妻一方为借款人逾期不还
被告陈某、林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5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于当日以现金形式向被告陈某支付了借款,被告陈某于同日出具一张借据给原告,该借据上载明的借款人为被告陈某与案外人陈某某。被告陈某在借款后,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2月5日。之后便拒不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某、林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陈某、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陈某、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康贵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1月7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律师说法:逾期不还能否同时起诉另一方
一、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一方时,另一方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该条规定,把夫妻双方都列为共同被告也无必要,因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是互负连带责任,只要诉讼时夫妻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且就没有必要再将夫妻另一方列为被告,如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一方,人民法院无需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如出借人对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应支持。如果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认定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就应判决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二、借款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的,为了最大化地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出借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借款人借款时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