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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原告起诉被告还款,被告应如何进行抗辩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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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民间借贷原告起诉被告还款

2010年6月,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80000元,后于2010年12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了该笔借款,并约定于2011年6月30日前归还。现借款已到期,因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11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暂计算一个月的利息损失为420.67元)。

法院判决:被告抗辩无证据支持,限期偿还本息

被告抗辩其于2010年6月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后,在2010年12月11日前已陆续归还原告本金共计5000元,但在庭审中被告对借条上载明的款项80000元均系本金亦予以认可,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还款情况,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420.67元(该利息自2011年7月1日算至2011年7月31日,从2011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所欠借款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行计付)。

律师说法:被告应如何进行抗辩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还款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在被告完成举证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因被告抗辩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原告未完成进一步的举证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

5、被告提出的效力性抗辩,包括抗辩合同未生效及合同因违法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