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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借款人逾期不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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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民间借贷产生纠纷

被告石某、蒋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原告吴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至今未还,原告遂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某、蒋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应偿还借款和利息

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索要时及时归还借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石某、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

律师说法:借款人逾期不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1、偿还本金。

《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偿还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违约金。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