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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还款担保人需承担责任,借贷担保应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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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逾期未还款担保人需承担责任

2009年12月22日原告陈某及女儿在信用社贷款7万元,从中借给张某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2010年秋天本息一次付清。吴某为张某担保。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吴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从陈某女儿贷款合同中支出贷款2万元,2010年秋本息付清,逾期不还与担保人说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偿还二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利率为月息6.8%。

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张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双方约定的信用社贷款利率即月利率6.8%从2009年12月23日计算至2011年3月23日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双方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吴某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律师说法:借贷担保应注意哪些事项?

1、许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时都写上一句“与担保人说话”,按老百姓能常理解就是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欠款,由担保人偿还,本质就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形式的担保,不是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担保人索要。在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六个月后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在向外借款,不放心债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时可附加一句“担保期限为债务清偿完止”。

2、什么是一般保证?一般担保责任,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一般担保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按能常理解就是如是连带保证责任不管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原告都可直接起诉担保人,而一般担保责任是不可以的,只能在债务人无力偿还了也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方可起诉保证人。

3、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