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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形式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合法借款需要哪些条件呢?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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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分手费”形式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朱某诉称其与武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向其借款。2009年9月4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武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朱某胁迫所写;武某已支付朱某分手费10000元。证人周某亦证实朱某与武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2010年1月22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朱某与武某于2009年、2010年通过短信协商分手及还款事宜。

法院判决:仅“分手费”借条证据不充分,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亦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合法借款需要哪些条件呢?

一、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

二、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由资金。

三、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四、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五、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六、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