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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一方向他人借款,另一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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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婚姻期间一方向他人借款未足额清偿

2009年8月26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尤某某借去人民币共50000元,被告李某某于借款当日立有借条,内载明:借款月利率为3%。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李某某、符某某(二者系夫妻关系)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法院在审理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借款应偿还,另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认定,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的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符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诉称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符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尤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遇到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时,另一方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关键需要看诉讼时夫妻关系是否仍然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