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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按期足额偿还,如何确定借款方应付利息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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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未按期足额偿还引发纠纷

2014年11月15日,被告张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0),张祥。2015年2月12日,被告张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0),该款6月底还,张某。2015年9月15日被告张某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张某欠王某利息款2月壹仟元整,共计贰仟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5年9月两次归还原告5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及利息2000元,以后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法院判决:被告应偿还借款,利息在法定范围予以支持

经审理认定,被告张某欠原告王某借款15000元及利息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证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5000元及利息2000元,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1月17日起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借款方应付利息

1、借款利率应区别对待:

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2、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

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