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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利率违反法律规定怎么办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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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1年12月28日,原告刘某某为帮被告陈某偿还债务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万元,并将该笔款项全部转借给被告使用。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三分计,并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两个月。事后被告仅归还了18000元利息,其余本金及利息未能按约归还。2013年11月29日,被告书面承诺在2014年3月底前还清原告本利,届时却依旧未能兑现承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53000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起诉状中陈述内容全部属实,但无力归还该笔借款。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还款计划为凭,被告对此亦不持异议,因此本院确定双方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请求由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其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主动要求对利息进行调整的,法院也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并进行调整。鉴于被告借条中承诺的月息3%已经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故高于4倍部分,本院不予保护。被告之前曾归还了18000元利息,在计算利息总额时应进行相应扣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从2011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至2015年2月28日止(已归还的18000元应从利息总额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