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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清偿债务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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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卫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1日被告宁某向我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约定月利率为3%,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未归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宁某辩称:我承认借款的事实,但我现在没有经济能力还。我与张某于2014年5月离婚,该笔借款由我一人承担,望原告放弃让被告张某承担责任。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借款时被告宁某、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宁某、张某未能及时清偿,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利息高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卫保元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清偿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5元,由被告宁某、张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借据,债务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未能及时清偿,构成违约,被告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