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国内经贸 > 民间借贷 > 正文

提前扣除借款利息的法律后果如何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分享到:

一、案件事实

原告宋某诉称,被告孝义市天章铝业有限公司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2年8月5日、8月28日、12月7日及12月28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四支。上述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偿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万元,支付上述借款利息8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394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款收据4支在案为凭,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万元,从原告提供的借款收据上可认定原告实际给付被告借款394万元,另外6万元为扣除的借款利息,故借款本金应按394万元计算由被告偿还原告。当时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已明显超过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故对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借款利息不予保护。故结合本案实际,被告从2012年12月28日起应当以借款本金394万元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支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孝义市天章铝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宋某人民币394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孝义市天章铝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宋某借款394万元利息,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归还完毕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40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借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如果提前扣除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应按利息之外的数额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