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国内经贸 > 民间借贷 > 正文

未约定利息惹纠纷 未约定还款时间利息可主张利息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分享到:

案件简介:未约定利息惹纠纷

被告李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2012年12月26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6000元。2013年6月23日,李某某再次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没有现金,在李某某一再要求下,张某某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主簿支行(原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主簿支行)贷款48000元转借给李某某,李某某承诺利息由其支付。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没有如约偿还本金和利息,张某某于2015年4月1日还清该贷款的全部本息。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立即偿还原告张某某的借款本金54000元和张某某已经给付银行的利息5590.05元;本金为6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李某某自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付53590.05元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息

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59590.05元及相应利息(其中6000元借款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53590.05元借款自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未约定还款时间利息仍可主张利息

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合法有效,理应偿还;其中的6000元借款,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和利息,原告张某某要求自起诉之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日止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另一笔48000元的借款,原告张某某能够证明其在银行借款后转借给被告李某某,且没有加收利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被告李某某理应承担在此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原告张某某为减少损失,在借款展期到期后如约付清本息53590.05元,其中的银行利息5590.05元为张某某实际付出现金,因此,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自2015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53590.05元借款利息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