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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超过36%的约定无效,还钱最高不超银行利率4倍改了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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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孙某向案外人借款10万,用于在浙江经营餐馆,并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一年,吴某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孙某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案外人向孙某索款未果,继而向吴某主张。2015年4月,吴某承担保证责任还给案外人10万及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3.6万。随后,吴某诉至法院向孙某追偿,孙某同意还10万,但提出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过高,应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依据新司法解释,月利率3%即为年利率36%,没超过年利率36%,不违背法律规定。年利率24%与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借款人在诉讼前已经履行,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解析:

新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