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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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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诉称,2009年9月5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约定年利率1.5%,未约定借款期限,并由其出具借据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先后支付利息48000元,剩余借款本息拒不返还、支付。被告与被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我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出具借据一张,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并合法有效。因二被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且未举证证明具有以下情形:1、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明确约定为被告的个人债务;2、二被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知道该约定等法定事由;故原告就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清偿。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依法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已支付的款项应予以核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自2009年9月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5%计付利息(已付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