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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催要债务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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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诉称:2012年8月8日,被告白某、裴某因经营红枣需要资金,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0元整,并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后被告只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再未偿还,后二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请求判令:

(一)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该款从2012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

(二)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白某、裴某未答辩。

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被告白某、裴某因经营红枣需用资金,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0元整,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二被告支付了该借款三个月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再分文未付,后二被告离家外出,现下落不明。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欠据为凭,且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该款从2012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被告白某、裴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