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国内经贸 > 民间借贷 > 正文

通过微信聊天承认借款,法院能认定借款事实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分享到:

案情简介

姚某与李某是高中同学关系。 2005年李某向姚某借款2万元,但当时姚某手头比较紧张。由于是同学关系,姚某不好意思拒绝,于是找到自己的朋友邓先生,让其帮忙转2万元给李某,自己出具了一张借条给邓先生。之后,邓先生向姚某索要2万元。姚某于是就向李某索要,但是李某多次以现在经济困难,等等再说为理由拒绝还款。姚某没办法,只能先将2万元还给邓先生。2007年,姚某再次找李某索要的时候,发现已经联系不上李某。姚某曾一度想向法院法院起诉李某,但是当年借款的时候,李某没有出具借条,无法证明双方发生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只能放弃起诉。

2016年6月,姚某的高中同学群里一名同学邀请了一名叫“一切随风”的陌生人加入群聊。仔细一看他们的聊天记录,原来这个“一切随风”正是自己苦苦寻找快十年的李某。姚某真是又气又恨,强压着心中的怒火,立马向李某发出加为好友申请。没想到的是,李某也立马同意加姚某为好友。姚某一开始假装跟他叙述同学之情,顺利要到了李某的电话。之后,姚某就向他问起2万元借款的事。李某一开始矢口否认,过了一会,又说借是借了,但是已经还了。姚某一看李某还是拒不还款,于是将其与李某聊天记录截图后,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通过姚某的3名同学可以证明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确系李某。其在微信中承认借款,可以确认其与姚某发生2万元的借贷关系,通过邓先生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该款已经交付李某。李某微信中称已经还过了,没有举证予以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微信证据,支持了姚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的真实性。

2、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完整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即网络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