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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借贷,两人结婚后借贷是否终结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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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2007年相识并恋爱,期间李某因支付房租向张某借款8000元,为表明系借款,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据一份。后二人恋情发展迅速,并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16年3月,夫妻双方因互相猜疑导致感情不和,法院调解离婚。2016年9月,张某要求李某偿还婚前所借债务8000元及利息,遭到李某拒绝。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债务仍然合法有效。理由是:婚前债务应属于个人婚前的债权或者债务,在没有其他法定情形下,该债务不因结婚而消灭。

律师说法

夫妻财产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有专属性,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婚后财产具有共有性质,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婚前债权是一类财产权,应视为个人婚前财产的范围。本案债务是夫妻关系成立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借的,对于李某而言系婚前债务,对张某而言系婚前债权。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债务不能因结婚而丧失法律保护,在没有双方其他约定情况下,它仍是张某个人的婚前财产。故该债务不会因婚姻而消灭,李某应偿还张某以上债务,并承担利息,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息属于共同收益,可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