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被法院判定需还款,借款人拒不执行怎么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李某某、卢某夫妻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是同学兼同乡,两人因做服装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李某借款,但未能如期还款。李某便将其夫妻二人诉至法院,双方在诉讼阶段已达成调解协议,定于2016年1月24日及2月24日分两期还清全部债务。
但因李某某与卢某未能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便向江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夫妻二人因拒绝报告财产,被司法拘留,在司法拘留期间,两人企图继续隐匿财产,在执行法官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后,两人汇报了一些财产情况。法院根据李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初步查实夫妻二人在南宁市华西路某仓库内有价值过百万的服装成品存货,且在法院立案执行后,两人的银行账户仍有数额巨大的资金流动,但却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李某以卢某与李某某违反高消费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为由,向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某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经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已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对其作出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
律师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体包括以下条件: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法律文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