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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是否应归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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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与秦某于2015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11日,秦某提出要向李某借款8万元用于其弟购房。当天,李某就将8万元现金交付给了秦某,秦某也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于今年的8月10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李某多次与秦某交涉希望其能归还借款,但秦某却声称这8万元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不应当归还。

法院观点

李某和秦某的婚内借贷行为本质上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秦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结合双方的结婚登记时间以及出具借条的时间,应当认定该8万元属于李某个人,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且这8万元是张先生用于给其弟弟购买婚房而非用于与李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故秦某应归还该借款。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夫妻之间借款有按民间借贷处理,还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样的争论,在法院审理中会考虑以下方面确定:

1、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的事实,如仅书写了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此种情况常发生在夫妻间玩笑时所写,此种借条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2、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婚内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3、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因借款来源系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4、婚内的借款属于贷款人婚前个人财产。因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借款人应全额偿还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