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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东墙补西墙,借款不还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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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张某系高中同学,秦某编造各种事由骗她的钱,后迫于无奈出具了一张借条。以帮助办理养老保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共计25万元。1、2013年5月份,被告人虚构可以帮助办理养老保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1.5万元。2、2013年7月份,被告人虚构可以帮助赵某某(被害人内侄)在湘潭市烟草局安排工作的事实,通过被害人骗取赵某某母亲张某人民币4万元。3、2013年9月份,被告人虚构可以帮助办理火车票售票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5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可确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物所有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也采取了部分归还的行为,但那是为了拖延问题败露的时间,不可能改变诈骗的本质。虽然被告人一再表示是借钱而非骗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款项并将款项用于偿还借款本息,致使无法归还,且实际造成被害人巨额损失,已经否定了其辩解,也在客观上和法律上确定了其“非法占有”的存在。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依法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在案发前偿还部分资金,量刑时酌情从轻。

律师说法

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