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涉嫌犯罪,担保人还需要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22
案例介绍
2010年5月3日,李某经刘某介绍,与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借给于某20万元,月利率3%,借期一年。期限届满后于某未能还款,双方于2011年5月3日续签借款合同,本金利率不变,借期续签一年。同时,刘某向李某出具保证书,承诺对于某所借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6月3日,于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经刑事判决书认定,于某以项目缺少资金为由,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李某起诉,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刘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偿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两份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李某与刘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涉及的难点问题: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借贷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仍需要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至第八条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或检察机关;
2.与民间借贷案件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继续审理➡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或检察机关;
3.民间借贷案件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刑案未审结➡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4.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 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分析上述案件发生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之前,此前法院的审理思路更多倾向于因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借贷合同无效,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亦无效,由此,担保人不用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将该案放到该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来审理,将可能会有不同的审理结果。
第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第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并非一概否定判定无效,而是视不同的案件情形做出不同的裁判结果。
第四、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和认定属于民商事审判的范围,应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
故此,笔者认为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担保合同)本身无瑕疵的情况下亦有效,担保人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问题直接作出回应,在单个的每一个借贷关系中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了相关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从实体方面对其民事权益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