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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转让股权合同,能否对抗债务人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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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内部转让股权合同,能否对抗债务人

李某请求:2013年6月25日,A公司经他人担保向李某借款400000元,使用期三个月,并出具了借条与收据。借款期满后,经多次催要,A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偿还100000元,余款300000元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返还借款

法院认为,李某与A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李某提交的借条、收款收据及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电汇凭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A公司从李某处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A公司在借款到期后应当按约定期限及时全额返还李某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判决:A公司返还李某借款3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A公司是否向李某借款;李某未起诉担保人是否存在虚假或恶意诉讼。根据李某提供的借条、收款收据、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电汇凭证及A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归还1000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是公司内部为转让股权而签订的合同,其约定的内容只能制约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方,因此,关于其没有借用过的款项的主张不成立。该笔借款由原股东王某等三人担保,李某只起诉了A公司未起诉担保人系李某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涉嫌虚假诉讼,因此,关于放弃了对担保人的诉讼,存在虚假或恶意诉讼嫌疑的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