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违约,利率应如何确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4-13
案情简介:信托贷款违约,利率应如何确定
2013年3月1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发放信托贷款2亿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贷款年利率11.5%;借款人分期归还借款利息,信托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金;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支付利息的,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因此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A公司多次向五被告催要借款,均不予理睬。综上,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并归还借款,已经违反了《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故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贷款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A公司分别与C公司、D公司、何某、张某签订的《保证合同》,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何某、张某均无异议,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B公司向A公司贷款2亿元,A公司依约已经支付,B公司已收到,双方对此无争议。故A公司请求B公司支付贷款本金2亿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B公司应偿还A公司贷款本金2亿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信托贷款利率
《信托贷款合同》第4.1条约定2013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的贷款年利率为11.5%,A公司已先行收取两年年化利率0.5%的利息。因B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开始逾期,故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止期间年利率为11%。依据《信托贷款合同》第14.2.2.1条”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且未就进入处置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贷款人有权就贷款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偿本息为止;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浮50%”及第14.2.2.2条”如借款人未按期足额付息贷款人有权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计收复利”的约定,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止期间罚息和复利利率应是11%上浮50%,即16.5%。因此,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止期间罚息和复息利率为年利率16.5%。2015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罚息、复利利率问题,依上述约定贷款年利率11.5%上浮50%为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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