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还款未明确还本金还是利息,应如何认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4-21
案情简介:部分还款未明确还本金还是利息,应如何认定
梁某请求:A公司偿还梁某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万元为本金,从2010年1月21日起至A公司全部清偿本案债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A公司支付梁某为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100万元;C公司对A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中典当公司对A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中典当公司处置抵押物(土地证号为合国用2010第132号)所得价款优先偿付梁某的6000万元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
梁某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梁某实际转款6000万元至A公司指定的账户。借款合同到期后,A公司于2011年3月2日还款360万元,于2011年4月21日还款360万元,上述款项未约定归还本金还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5%,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但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现梁某主张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借款合同》中C公司为A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担保合同成立。在A公司未按约清偿债务时,C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公司担保的主合同内容系梁某与A公司的借款,关于与借款有关的内容并未发生变更。《担保借款合同》虽约定A公司以其自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梁某不享有相应抵押权,故梁某不存在放弃物的担保的行为。正中典当公司、梁某之间无关于正中典当公司承继A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故C公司关于正中典当公司已承继A公司债务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此C公司关于其担保责任依法免除的抗辩理由不成立,C公司依法应承担A公司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