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国内经贸 > 民间借贷 > 正文

如何认定债权是否存在,能否进行优先受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4-29

分享到: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债权是否存在,能否进行优先受偿

2010年1月23日,耿某称:2008年2月,杨某邀约其及案外人黄某合伙承包建设工程,耿某按约定投入了大量资金。后三方因故解除合伙关系,经结算商定将耿某在工程中投入的资金由杨某出具本息为200万元(人民币,下同)借条一张。此外,杨某另向耿某借款三笔,共计74000元。其中于2007年9月15日借款3万元,约定利率为1%。杨某共计欠耿某207.4万元。2009年12月3日,杨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白浪街办白浪西路42号l幢6—1、7—1两层房屋(面积1195.64㎡)抵押给耿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请求依法确认耿某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偿还其207.4万元及其中3万元的利息。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借款真实存在

耿某提交的借条中有杨某的亲笔签名,且在借条上杨某还另行注明“此条不含2007年9月15日记2008年5月20日两笔借款共计陆万元整”,表明双方对借款数额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同时,在2008年12月30日的三方协议中,杨某再次确认对耿某负有本息合计207.4万元的借款。此外,三方协议中还约定“上街项目所有能收回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偿还耿某、杨某的借款,同时相应扣减应偿还耿某、杨某的欠款”,亦表明该借款的形成与双方合伙项目密切相关,而该借条出具的时间为2008年8月10日,借条上注明的另两笔借款时间均在该200万借条出具之前,对于之前已形成的多笔借款,杨某未在借条中共同合计而是另行标注,亦说明该200万元借款与其他两笔普通借款不同,此亦印证了耿某关于该200万元借款系由合伙退伙款转化而来的陈述。故对借款的形成,耿某给予了合理解释,并有相应证据印证,亦得到杨某签名认可,故确实存在借款。

律师说法: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耿某与杨某之间虽然存在207.4万元借款关系,但根据耿某、杨某与案外人黄某2008年8月10日所签订的三方协议,耿某与杨某之间并未就207.4万元设定抵押权的意思表示,而是将白浪华海综合楼房屋抵押或变卖所获得的款项作为经营资本,用其盈利收入偿还耿某债务。虽然在白浪华海综合楼房屋所有权办至杨某名下后,杨某并未履行三方协议中约定的生效要件,而是与耿某签订了280万元借款合同,并将白浪华海综合楼房屋为该借款设定抵押。但随后,耿某即以书面《声明》的形式称该借款合同在办理抵押登记后即失效。可见,双方设定抵押的目的并非为了担保耿某的债权。因耿某已声明280万元借款合同失效,故而主债权无效,相应的担保物权也应当无效。且耿某与杨某之间未就207.4万元债权另行设定以本案所涉房屋为抵押物的担保物权,故耿某所诉的207.4万元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并无就本案所涉房屋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