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国内经贸 > 民间借贷 > 正文

借款使用目的不符是否导致借款无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4-30

分享到:

案情简介:借款使用目的不符是否导致借款无效

2006年3月3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融资合作协议》,3月10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融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以甲方提供的抵押房产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银行可向乙方提供的最终贷款额,双方估计乙方据此可向银行贷款金额约为2.1亿元,所贷款项3000万元归乙方使用,其余款项约1.8亿元归甲方使用。甲方使用的款项中,1.7亿元按《融资合作协议》的约定直接划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剩余1000万元双方共管,作为甲方根据《融资合作协议》的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贷款利息的担保等。2013年1月14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A公司归还1.8亿元借款及相关利息。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诉讼请求

A公司获取的2.15亿元资金均从B公司及关联公司账户支出,数额巨大,借贷目的亦非为解决A公司短期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间借贷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A公司在获得了借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B公司通过相关《会议纪要》给予利息和还款期的优惠后,A公司仍然未能偿还借款及利息,B公司现主张2.15亿元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虽然孔圣元作为追款责任人在A公司股东变更为范氏公司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上签字,涉及了2.15亿元债权本息的减让和债务人变更,但是附有一定的条件,而债权收购协议并未签订,范氏公司还款的条件没有成就,A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后,包括范氏公司在内的任何主体都没有清偿2.15亿元借款的本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本案借款已经全部发放,A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如何使用本案借款是其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波司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某保管A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事实发生在2008年3月24日之后,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B公司非法使用其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亦明确股权变更后已经更换了法定代表人章和财务章。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借款属企业间借贷,债权人B公司虽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但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故其借贷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有效。B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未超过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是B公司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