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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抗辩公章曾丢失,能否认定不存在借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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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人抗辩公章曾丢失,能否认定不存在借款

A公司承诺借款时间为8个月,一次性偿还本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支付资金占用费。2011年2月15日,B公司请求判令: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共计6.28亿元;A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共计257208361.78元(暂计数,自每笔款项实际出借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11年11月28日)。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A公司所借的6.27779亿元应偿还给B公司。依照B公司提供的经公证的借款合同复印件或借款借据复印件,上述款项最迟于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到期。A公司并未能提供这些款项无需偿还或尚未到期的证据,故B公司诉请A公司偿还这些款项并无不当。《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因B公司系没有获得经营借贷的金融业务许可而进行企业间借贷,其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A公司的还款利息没有依据,A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综上,涉诉借款除22.1万元本金没有充分的支付证据外,其余6.27779亿元本金有相应的支付凭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款关系

B公司直接或委托他人划付给A公司的6.27779亿元款项应认定为借款。B公司提供部分借款合同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全部款项经公证的借款借据,证明自己或委托他人付款系为了履行其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A公司主张其公章曾于2010年5月丢失而重新雕刻新的公章,不认可曾向B公司借款,并请求对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原件进行鉴定。B公司主张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原件已经丢失。对于B公司直接划付给A公司的款项,A公司主张系B公司履行与曲靖市政府签订的土地开发项目协议书的款项。但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系由A公司与曲靖市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协议取得,并已登记在A公司名下。A公司称该项目为B公司的开发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B公司虽为A公司股东,但在其已经履行对A公司出资责任的情况下,B公司没有义务再为上述土地开发项目的建设进行投资。A公司亦未能提交B公司承诺将款项无偿供A公司使用而无需偿还或其他能够解释B公司划款的合理证据。B公司直接划付给A公司的2.38亿元款项的用途为借款的主张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