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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债务转移后,应当如何认定偿还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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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债务转移后,应当如何认定偿还责任

A公司称:B公司向C银行借款人民币32700万元,并约定偿还。后B公司还款人民币130万元。2003年8月4日,C银行、E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将剩余债务人民币32570万元及利息420876891.27元全部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该协议设定了抵押。8月5日,E公司偿还人民币285万元,尚欠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未还。2004年6月28日,C银行与D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转让给D公司。此后,该笔债权又转让至A公司。因此,E公司应偿还A公司欠款人民币3亿元,A公司对E公司抵押的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应当清偿责任

B公司向C银行借款人民币3.27亿元,B公司仅归还人民币130万元后,余款人民币3.257亿元未按期偿还。后,B公司与C银行、E公司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将B公司所欠C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57亿元及相应利息转移给E公司。E公司与C银行、华润酒精公司签订协议,将其中的人民币2285万元及利息转移给华润酒精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B公司将所欠C银行的人民币3.257亿元债务转移给E公司,E公司将人民币3.257亿元债务本金中的人民币2285万元债务转移给华润酒精公司均得到了债权人C银行的同意,应认定该债务转移已发生法律效力。E公司将上述债务本金中的人民币2285万元及相关利息再次转让后,只偿还本金人民币285万元,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应当承担清偿责任。A公司主张E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启动公司清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公司因前述第(一)、(二)、(四)、(五)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方可启动清算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因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承担清算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即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灭失;二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而非公司解散、清算责任纠纷等,且没有证据证实E公司出现了解散事由;即便E公司现已实际歇业,但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仍不符合启动公司清算程序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