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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实为履约担保,如何认定本案案由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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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签订买卖合同实为履约担保,如何认定本案案由

因A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区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A公司偿还区某借款人民币1.5亿元和截止2014年1月1日借款利息2400万元及2014年1月2日至借款偿还日按月4%的借款利率的借款利息;A公司承担本案区某委托律师费用98.6万元;鉴于实际支付的款项是92万元,起诉的主张以92万元为准。刘某对A公司偿还区某上述两项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B公司对A公司所涉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为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借款协议》约定看,A公司承诺以“北府茗苑”45套公建房屋和200个停车位作为履约担保;从《B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看,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同意将上述房屋和车位作为抵押担保;从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看,区某是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的,A公司、B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对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及B公司开具发票和收据的事实,B公司认为,双方的合意并非买卖,虽然存在买卖合同的形式,但没有付款和交房的实际履行行为。综上,虽然区某和B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B公司开具了发票和收据,但这些行为只是为了实现对房屋和车位进行抵押担保的目的,不能发生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款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协议签订后,区某依约将出借款项1.5亿元打入A公司指定帐户,A公司出具收条予以确认。A公司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区某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1.5亿元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A公司抗辩称在区某将1.5亿元借款汇入刘某银行卡后,立即又转汇给区某1.24亿元,实际使用区某资金三笔等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且区某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将1.5亿元汇入A公司指定帐户,A公司亦确认收到该款项。至于A公司收到借款后如何使用,与本案《借款协议》的成立和履行无关。《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借款汇出至A公司指定帐户之日起计算始期,因区某向A公司汇款时间为2013年9月2日,故借款期限始于2013年9月2日。但借款利息月4%属约定过高,故应调整为从借款之日2013年9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