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间借钱没有借款凭证,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5-28
案情简介:亲戚间借钱没有借款凭证,法院如何认定
王某起诉称:2012年王一以姐姐的身份向王某借款,王某同意后于2012年5月11日以银行汇款方式向王一中国银行账户62×××19转款300万元人民币。汇款凭证载明用途为借款。因双方系姐弟关系,王一未向王某出具借条,对还款期限亦未作约定。王一借款已近3年,期间王某向王一索要,王一拒不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一偿还欠款300万元。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纠纷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履行借款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现王某仅凭银行汇款凭证向王一主张还款,该凭证虽载明汇款用途为借款,但该意思表示仅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证实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的法律关系,现王一对于借款的法律关系不予认可,故王某主张王一返还300万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王某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的事实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债权人王某除举证证明给王一通过银行转款300万元外,对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并未进行举证,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未完成举证责任。本案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借据,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王某主张是口头借款协议,但王一对此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对王某关于其与王一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