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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称并未收到借款,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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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人称并未收到借款,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2011年12月18日,张某经董某、邱某、李某担保,从刘某处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月18日,若逾期未还款,则每日按未还款额的3‰支付违约金;担保人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同日,张某为刘某出具借条及收到条各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刘某催要,张某至今未还。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还款

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董某、邱某、李某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刘某持张某出具的借条、收到条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向其追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张某应按时返还刘某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董某、邱某、李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对担保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某是否履行了向张某支付100000元的出借义务。刘某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收到条、担保人保证书等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与张某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本案借款金额为100000元,为现金交付,亦符合交易习惯。张某否认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其于2011年12月9日向出具50000元的借款协议、借条、收到条后,又于2011年12月18日向刘某出具本案100000元的借款协议、借条、收到条,后再次于2012年1月10日向刘某出具200000元的借条、收到条、借款协议,如果其未收到借款,其连续向出具借款凭证的行为不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