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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与实际履行不符,应如何认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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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协议与实际履行不符,应如何认定

2012年12月25日,唐某作为借款人,周某作为贷款人,C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双方协议,唐某于2012年12月26日、27日分两次将借款汇入陈某账户。2014年1月23日,唐某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归还借款104万元及利息68480元(其中24万元借款利息7680元,80万元借款利息60800元),之后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陈某、C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还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2013年1月11日的《借条》(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结合A公司与B公司《借款合同》,可以认定周某与唐某100万元借款存在利息约定(利率按照A公司与B公司《借款合同》执行,即年利率22.4%)。2013年12月16日周某与唐某、C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记载的是“截止2013年12月16日借款的利息已全部结清”,而非2013年12月16日之前的利息已经“付清”,周某应向唐某支付2013年12月16日之前利息24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还款责任

2013年12月16日,双方所签订借款协议记载截止2013年12月16日借款的利息已全部结清,周某实际未支付利息,而是以24万元借条形式将80万元的利息结清。周某主张80万元借款利息实际按借款100万元计算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多支付利息1650元,要求从中抵扣。周某应当向唐某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24万元。对于周某主张的之后利息自2013年11月2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80万元借款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结息,故应自结息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陈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C公司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