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行使抵押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6-27
(2017)赣民终422号
案情简介:仅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行使抵押权
魏某于2010年6月17日、2012年2月2日、2013年6月21日、2013年7月4日向熊某出具借条。此后,熊某按约定通过转账分别支付魏某200万元、289万元、100万元、60万元,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正式生效。现魏某仅支付自借款之日至2014年3月18日止的利息,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2014年3月19日之后的利息,已构成违约,故熊某请求判令魏某向其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魏某、熊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熊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魏某的个人债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魏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熊某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熊大应就上述借款与魏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能否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关于熊某主张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的问题。经查,双方于2013年11月19日签订的《借款及抵押合同》中,约定熊大因生意资金周转,现向出借人熊某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熊大同意将名下位于国际金融大厦A栋3002室(第30)层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纵观本案熊某所举证的四笔借款,均系魏某向熊某所借,熊大从未向熊某出具过借条,熊某亦未向熊大直接支付过借款,且前述四笔借款的本金共计为649万元,与《借款及抵押合同》所载明的借款500万元不符。为此,熊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涉借款系熊大在《借款及抵押合同》中所称的500万元借款,故熊某不能要求对熊大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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