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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于还赌债,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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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309号

案情简介:借款用于还赌债,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梁某二入称:2014年6月10日刘某夫妇找到梁某,刘某称经济压力大,一方面要供楼,一方面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资金周转。梁某就把25000元现金出借给刘某夫妇,刘某亲笔签名按捺指模立下一张借据给梁某收执。刘某收到梁某的25000元借款后,并没有依约支付9300元利息给梁某,刘某应承担违约金12400元。为此,梁某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债务应当清偿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刘某于2014年6月13日向梁某借款25000元,有刘某亲自签名及捺印的《借据》予以证实,故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刘某借款后没有按《借据》中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利息,其行为已违反和梁某在《借据》中的约定。虽该笔借款未到期但刘某已违约,按照《借据》约定,梁某可向刘某追回所欠借款及利息。现梁某主张刘某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讼争债务是否属于两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债务问题,两刘某于2014年11月离婚,借据上载明的立据时间在两刘某离婚之前,因此,本案的借款发生时间应在两刘某夫妻存续期间内。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需要从夫妻有无举债合意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认定。

《借据》上书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但梁某并不能证明刘某有经营生意。梁某提供的证人证言,恰恰反映了刘某在借款前有打牌、赌博的行为导致输光了钱,梁某作为出借人在明知刘某有赌博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对借款的用途有审查注意和监督的义务,梁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无法排除该借款为个人债务。另外,鉴于梁某无证据证明其在出借款项时与潘某有参与过协商过程,并结合潘某的工作表现、收入状况及刘某有赌博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借款时潘某与刘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能排除刘某向梁某借款后用于赌博的可能,故梁某主张诉争借款属于潘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理由不充分,应认定为刘某个人债务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