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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转让多套房屋,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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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终904号

案情简介:向他人转让多套房屋,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刘某认为A公司和刘A、冯某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刘某请求:请求撤销A公司与冯某、刘A之间转让21套房屋的行为,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诉讼费。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综合刘A、冯某与A公司交易的完整过程,A公司将房屋过户给刘A、冯某,刘A、冯某退还购房款的行为并未对公司的资产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当然也不会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刘A、冯某与A公司签订的《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及21份《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损害刘某的利益,刘某提起的撤销权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本案的债务转让行为是否为恶意串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刘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A公司将房屋过户到刘A、冯某名下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刘A、冯某应知晓此情况。但刘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A公司和冯某、刘A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且刘A、冯某在A公司将房屋过户回其名下时,已经按A公司的委托将当时从王某账户取得的购房款分别支付给了欧某和刘某,刘某从中获得600万元,刘某对A公司和刘A、冯某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是知晓的,并且刘A、冯某也不是无偿将房屋取回,因此不能认定为恶意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