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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他人土地转让行为,债权人能否撤销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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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商终字第1号

案情简介:债务人与他人土地转让行为,债权人能否撤销

金某以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损害其债权为由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2012年5月15日,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对A公司将坐落于91867部队宾王御景园B地块的土地转让给B公司的转让行为予以撤销(该土地出让金为5488.2万元)。由A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间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A公司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合同已作废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与B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A公司与B公司并没有签订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公司是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是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的。故金某要求撤销土地转让给B公司的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必须是基于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等事实。但在本案中,金某请求撤销的标的并非债务人A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而是请求撤销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对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由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就涉案土地使用权曾先后与A公司和B公司签订出让合同,B公司是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A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更无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