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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钱不还,借款人如何证明借款合同已履行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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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人欠钱不还,借款人如何证明借款合同已履行

刘某称,2012年3月20日,邹某、王某因投资需求资金,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6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5月20日,借款利率以每日1万元计收,综合费率为每月30万元,利息按实际借款日期计收。2012年3月21日,刘某实际付给借款本金500万元。2012年8月份,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0万元。后经刘某多次催要欠款本息,至今未予偿还。

法院判决:应当支持其请求

齐某、方某虽然没有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凭条上签字,但涉案借款发生在邹某与齐某、王某与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四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系邹某、王某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刘某要求齐某、方某与邹某、王某共同偿还涉案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借款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本案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首先,刘某对其借款来源已作出了合理说明,故应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是刘某与邹某、王某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其次,刘某为证明其与邹某、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实际履行了500万元借款的交付,其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款凭条、电汇凭证、淄博中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以财产抵债协议》五份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证明刘某与邹某、王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刘某实际向邹某、王某交付了借款500万元。

最后,涉案借款期限届满后,邹某、王某亦应及时偿还该借款及相应利息。邹某、王某未按约定偿还涉案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