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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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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司减资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新华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新华公司未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新华公司在2018年1月份将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减少为500万元。申请人某银行向法院申请追加新华公司股东何某、张某等五人为被执行人。

法院判决: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减少注册资本不等同于抽逃出资,不能简单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能否追加被执行人

减少注册资本与抽逃出资无论从行为主体、表现、程序、法律后果等均有所不同。本案中新华公司的减资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了减资登记手续,对外产生减资公示的法律效果,在未被确认为违反法定程序之前该减资行为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并未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综上,不能追加新华公司的股东何某、张某等五人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