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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属于以贷还贷,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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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3)民二终字第83号

案情简介:本案是否属于以贷还贷,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农发行营业部与A公司签订96第008号借款合同,青海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为债务人A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按期还款,该份延期协议中未有原担保人青海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的签章。农发行营业部与A公司又签订了一份13397031号借款合同,金额1100万元,B公司对以上两笔借款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书,保证书承诺的保证期间为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后自动失效。农发行营业部诉讼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对债务人A公司项下的1400万元贷款及利息282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应于支持

本案中,在主债务人A公司破产案件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农发行营业部就其未受清偿的部分再向保证人B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农发行营业部在本案1100万元贷款的合同履行期限内向B公司发出《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因本案主债务的履行最后截至日为1999年9月29日,此时其保证期间尚未开始计算,后在保证期间内主债务人A公司被宣告破产,农发行营业部依法申报了债权,并在A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就该1100万元贷款未得以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B公司主张权利,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务关系

B公司所担保的贷款确系用于偿还旧贷,而B公司对该旧贷未曾提供过保证,B公司在出具担保时,本案96第008号借款合同已经逾期10个月,13397031号借款合同已经逾期3个月,根据B公司出具担保的时间,B公司的本意并不是为将来的新贷款而是为此前已经发生的既有债务的延期履行而提供担保,其对该项担保的风险与责任是明知的。

虽然B公司未曾为本案中所涉旧贷提供过保证以及其在诉讼中否认其明知借新还旧的情况,但根据其明知本案借款的不断延期及逾期情况,无论其所担保的贷款是否已用于偿还旧贷款,均与其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无关且并未在其真实意思之外加重其担保的风险与责任负担。

该公司以本案所涉贷款系用于偿还旧贷款为由提出的应免除其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