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签收后具法律效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30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于1992年12月31日从原告处贷款200万元用于X县供销大厦建设,并用其办公楼作抵押。贷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尚欠本金200万元、利息81.4273万元(计至2000年3月20日)未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81.4273万元(计至2000年3月20日),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情分析
本案不应中止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年2月27日《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供销合作社过去的债务和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新成立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组织清理,并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解决。”国务院国发(1999)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亏损挂账,国务院决定成立供销合作社亏损挂账清理核查小组,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账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指定具体处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这些规定只是国务院如何处理供销社债务和政策性亏损的问题,并未改变供销社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未规定供销社的债权人不能起诉。各级供销社与农业银行联合文件《关于加强银企合作,实现“行社共兴”的意见》只是规定“对拟停办、退出和破产企业,要先核实处理亏损挂账,后办理停办、退出和破产,在历史亏损挂账未解决之前,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农业银行依法完善贷款手续,银行可暂不对供销社起诉。”明确农行暂不起诉的是供销社系统拟停办、退出和破产的企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如何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上述文件做出不予受理、终(中)止诉讼、驳回起诉等司法解释。
在本案中,被告以“处理历史挂账”为由要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是得不到支持的。目前在现实生活中,供销社是不少农业银行分支机构最大的债务人,供销社借款偿还情况对农业银行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不少农业银行起诉供销社,供销社均以前述文件相抗辩,要求驳回起诉或终(中)止诉讼。这已成为当前审理金融纠纷的突出问题之一。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必须正确理解上述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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