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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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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6月10日,方如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陈志真拖欠借款1万元未还。法院审理时发现,陈志真已于一年前外出,现下落不明,方如提供的陈志真于2001年8月具写的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上书“欠到方如借款壹万元(¥1000.00元)”。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处理,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的证据具有唯一性,单凭这份唯一的借据本身无法判断事实真相,而原告对主张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欠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借据金额内容冲突,小写金额1000元直接对抗了壹万元的大写金额,原告同时还需就借款金额并非1000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显然,被告未到庭不可能对事实本身作出什么认可,而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除了本人陈述和一张相互矛盾的借据外,并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欠款的主张无法支持。当1万元借款事实无法从法律上予以支持时,认定1000元借款事实就理所当然,故应判决被告清偿原告1000元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