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国内经贸 > 借贷担保 > 正文

如何防范利用预付消费非法集资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30

分享到:

一、假办预付卡或者预付消费的骗局:

商务部、工商总局发布提示称,个别不法分子近段时间以来假借办理预付卡或预付消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百姓应增强风险意识。

据介绍,此形式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通过传单、广告、业务员推广、购卡人员推荐等各种途径公开宣传;二是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购卡人返还购卡资金、预付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三是以购买“预付卡”、“购物卡”或“预付消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罪解析:

非法集资罪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诈骗技术手段增强,项目巧立名目颇多,非法集资犯罪日益增强。银监会加强银行内部监管尽快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标清非法集资罪责界限,细化非法集资罪责要点,加强惩治非法集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