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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终结海事公示催告程序用)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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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四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终结海事公示催告程序用) 

                      (××××)×海法催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报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写明提货凭证及其失控、灭失的情况),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二、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 

  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受理海事公示催告案件,发出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告后,在规定期间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依法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时使用。 

  二、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