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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路边上的汽车无故被撞,其保险公司也应承担无责保险责任

来源:原创  作者:团队律师  时间: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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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路边上的汽车无故被撞保险公司也应承担无责保险责任 

---付某、郑某、黄某、黄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摘要:一辆疾驰的汽车突然撞向停在路边的汽车,被撞汽车随着惯力撞到另一汽车,造成三车受损,路人和车内人员受伤。停放路边两辆汽车无故被撞,其车主和驾驶员气愤难抑,但仍应配合伤者保险理赔,其保险公司也应承担无责赔付。 

  案情:

  原告:付某,男,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懿邈,系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男,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

  被告:黄某,男,四川省崇州市人。

  被告:黄某2,男,四川省崇州市人。

  第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

  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11年3月7日00时20分许,被告郑某驾驶长城牌川AB278E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三江方向沿华怀路往崇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崇州市华怀路大划镇江源路口处时,与停在路旁的黄某驾驶的长安奥拓牌川AZ809G号小型轿车、黄某2驾驶的力帆牌川MOZ39号小型轿车相撞,被撞的两辆车在受力过后又撞向了在路上人行道行走的原告付某,最终造成该三辆车车身受损,原告付某受伤。原告受伤后,于00时52分送往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并于当日入院治疗。自2011年3月7日入院起至2011年7月26日出院,共住院141天。并经鉴定原告受伤等级为:八级、十级、十级。后双方就赔偿费用发生纠纷,诉至崇州市人民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住院期间医疗费用119764.79元,误工费28008.9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1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820元,营养费1000元,差旅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2171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用1500元,后续鉴定费650元,脑康复治疗的后续医疗费16200元。

  开庭审理中,被告对发生交通事故并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没有异议。各方争议焦点:1、原告系四川省崇州市大划镇崇镇村7组村民,受伤时无充足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工作和生活,也无居住证等证件,伤残赔偿金标准是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2、被告黄某和被告黄某2的车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和责任且车身受损,从经济损失的角度来看,也是利益受损一方,车主和驾驶员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其车辆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庭审意见:1、原告在身份信息上确系崇州市大划镇崇镇村7组村民,但是原告于2010年1月1日起就在崇州听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后被派遣至成都中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事结构件生产工作,并于2010年1月6日起在成都租房居住,直至受伤之前,一直在成都工作和居住一年以上,故其收入的来源,生活开支均发生在城镇,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2、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之所以造成原告受伤,是因为被告郑某驾驶车辆与被告黄某和黄某2所驾驶车辆相撞,无论在事件过程中被告黄某、黄某2的车辆是否受损,他们都是事故的直接参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规定,本案无责任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无责保险责任,即使同一事故中,有多车辆均被认定无责,则均应分别承担无责赔付。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可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并进行调解。

  2012年7月11日,原被告最终调解成功,由崇州市人民法院出具(2012)崇州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为:1、由郑某所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第三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赔付原告付某154598元,给付被告郑某87450元。2、由黄某2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赔付原告12000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郑某承担。4、原告放弃对被告郑某、黄某2以及第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该保险公司认为没有责任而不出庭应诉)。原告付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留另案起诉黄某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权利。后在代理律师与黄某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协调,最终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赔付付某无责理赔款12000元。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张懿邈律师工作组

20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