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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来源:张懿邈律师工作组团队成员原创  作者:团队律师  时间: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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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案情概述

    2013年6月9日,蔡某某与建兴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双流县某某镇某某街的“某某门诊部”装饰工程承包给建兴公司进行施工,工期为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7月31日,建兴公司指派杨某为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的履行。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工地安全事故由建兴公司自行负责,与蔡某某无关。”合同签订后,杜某某受建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之妻王某的委托,找到赵某某到该工地上工作。2013年6月17日,赵某某在工地工作时意外受伤死亡。随后,赵某的妻子、儿子、女儿向法院起诉蔡某某、杨某、杜某某、建兴公司。

    二、原、被告双方主要观点

    原 告:其亲属赵某某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内受伤死亡,其性质为工亡或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其用工单位或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蔡某某:死者的事故属于工伤,应该由装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声明在和装饰公司合同中明确约定“所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由公司承担,无关蔡某的事”,请求驳回原告对蔡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

    1、死者由杜某某喊来,是与杜某某建立劳动关系。

    2、死者应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各项标准。3、死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杜某某:我和死者是工友,没有从中收一分钱,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建兴公司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

    三、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判决建兴公司偿付原告赔偿款403961.04元。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雇员与雇主之间伤亡赔偿纠纷。按照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就集中在谁是死者的赔偿责任人?到底是发包人蔡某?是介绍人杜某,还是工程负责人杨某?他们都不是!因为真正与死者建立雇佣关系的是那个未出庭的建兴公司!本案中原告虽然把发包人、介绍人、工程负责人同雇主建兴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仅仅是一种诉讼策略的需要,其目的在于剥离开与本案无关的责任人,揪出最终的那个雇主。至于发包人、工程负责人是否有存在过错,其实并不影响雇主责任的承担。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印证了一位西方法学家的名言:雇主永远被钉在责任柱上!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原告是农村进程务工人员,在原告律师大量走访调查努力下,证明了原告实际工作生活在城市的事实,最终使得法院在赔偿标准上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这为正处于丧亲之痛的原告最大限度的争取了合法权利。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张懿邈律师工作组(曹飞执笔)

                          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