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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纠纷

来源:张懿邈律师工作组团队成员原创  作者:团队律师  时间: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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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纠纷

    一、案情概述

    2011年9月20日,某县第二建筑公司及委托代表人刘某某与该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危旧农房风貌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由刘某某代表二建司具体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施工修建。合同签订后,刘某某又以包工包料、利益均分的口头约定方式,将该工程交由李某某承建。李某某即购买材料、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于2012年6月15日经发包人村民委员会验收合格,双方签署了工程项目结算明细表,工程总价款1093610.52元。截止2012年9月3日,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通过结算,除已支付原告的各类款项外还应付李某某工程款359000.00元,刘某某并书立了欠据。

    二、原、被告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李某某: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欠下的工程款及逾期履行的利息和罚息。

    被告刘某某:利润平均分配的方式显失公平;工程款应以审计结论为最后依据,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被告二建司:原告与被告刘某某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刘某某向李某某立欠条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担责。

    三、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偿付原告工程359000.00元。

    四、案件点评

    被告人刘某以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原告达成的口头协议,应视为一种劳务分包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自愿、合法行为,合同当然有效,故委托人、委托代表人理应对该合同负责。被告辩称的“利润平均分配的方式显失公平”、“工程款应以审计结论为最后依据”、“刘向李立欠条属于个人行为”实际是一种明显的无效的企图逃避合同义务的毁约辩解,不仅违背了《合同法》自愿、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而且还超出了当事人对劳务分包的习惯认识。本案原告律师牢牢抓住合同的相对性,理清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最终为原告讨回了血汗钱!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张懿邈律师工作组(曹飞执笔)

                    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