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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偿还土地出让款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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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代为偿还土地出让款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2008年4月8日博元公司与六道湾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由六道湾公司偿还土地出让退款5969001.79元,应于2008年5月30日前支付4469001.79元,2008年8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如未按期支付则每迟延一天支付债务总额的5‰作为滞纳金。后六道湾公司于2008年6月27日还款4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还款469001.79元,后一直未再还款。故博元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道湾公司偿还博元公司150万元以及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至2010年3月12日为254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博元公司与六道湾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六道湾公司辩称《还款协议》涉及《征地协议》,因《征地协议》无效,故《还款协议》无效。对此,法院认为,《还款协议》独立于《征地协议》;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即便双方之间的《征地协议》无效,也不影响《还款协议》的履行。故六道湾公司应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向博元公司支付债务,现六道湾公司已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博元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六道湾公司偿还博元公司欠款150万元;六道湾公司偿付博元公司违约金254万元。案件受理费39120元,由六道湾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博元公司与六道湾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六道湾公司已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偿付了4469001.79元,余款150万元未支付,应由六道湾公司向博元公司支付,并按照约定支付迟延履行的滞纳金。六道湾公司辩称双方所签征地协议无效,故还款协议无须履行。对此,博元公司与六道湾公司之间因《征地协议》及补充协议产生的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经过协商以签订《还款协议》的方式,对前期所付征地款的返还及利息的支付重新进行了约定,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六道湾公司应依照新的约定向博元公司偿付欠款及利息。即使征地协议无效,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后所作出的相互返还财产的约定亦合法有效,不受征地协议效力的影响。关于滞纳金254万元,由于该数额未超出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计算标准,六道湾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应由六道湾公司向博元公司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