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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物品质量不符合约定 加工方和实际加工人谁是被告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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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定作物品质量不符合约定

2014年7月26日,梁某在潘某的经营场所与潘某达成承揽协议,潘某为梁某的房屋定制地柜、吊柜、衣柜、电脑台、酒柜、电视柜、鞋柜、床等家具,并和潘某员工签订了《定制家居测量/定购预约单》,约定费用总金额为41500元,潘某在该预约单上加盖专用章。后潘某收到了梁某支付的全部款项合计41500元。涉案的家具设计及材料、图纸、板材均由潘某提供给梁某。潘某由于生产产品速度慢,向其他品牌厂家订购。后潘某派人到梁某家中进行家具安装,家具在2015年1月安装完毕后,同年6月份发现家具出现木板变形、扭曲等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返还定作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给付报酬;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潘某未经梁某同意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由其他的厂家完成,潘某提供给梁某的家具也并非约定品牌产品,潘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梁某可以要求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潘某应返还家具定制费41500元给梁某。至于梁某主张的重新定制家具的合理费用15000元,因该笔费用尚未发生,梁某可待该费用发生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加工方和实际加工人谁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梁某与潘某签订的家具加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潘某违反双方的约定,未经梁某同意将其承揽的家具加工工作交由其他厂家完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潘某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家具质量向定作人梁某负责。而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只约束合同双方。承揽人将其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不突破定作人梁某和承揽人潘某之间的合同相对性,潘某仍是梁某向其主张承担违约责任的适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