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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股东确认书,是否影响股东地位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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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只有股东确认书,是否影响股东地位

2013年5月,A投资公司向B食品公司注资3700万,并获得该公司1.3%股权,同时约定B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前办理公司登记变更工作。但至2013年8月,B食品公司仍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也未退还投资款项,A投资公司虽提起诉讼,要求B食品公司归还投资款并赔偿相关损失。B食品公司辩称:虽尚未进行公司登记变更,但两公司签署有《投资协议》,公司已出具股东确认书,且A投资公司已作为股东参与了公司经营,行使了股东权利。因此,尽管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双方的投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不存在归还投资款问题。

法院意见:《投资协议》合法有效

《投资协议》合法有效,A投资公司也对B食品公司进行了实际投资,在经营过程中行使了股东权利,驳回A投资公司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权的变更不以“工商登记”作为生效条件

《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由此可见,股东转让股权后须办理:1、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2、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进行工商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只是“公示性”登记,而不是“生效性”登记。即股权的变更不是以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作为是否“生效”的条件。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协议,新股东行使了股东权利,公司也认可了新股东的地位,股权转让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本案来说,A投资公司与B食品公司达成了投资协议,A投资公司也对B食品公司进行了实际投资,在经营过程中行使了股东权利,B食品公司也认可A投资公司的股东地位,尽管没有及时进行工商登记,但也不能由此要求B食品公司归还投资款,只能要求B食品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及要求因未及时工商登记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