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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被拿走,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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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贝瑞德公司起诉称:贝瑞德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有股东2人,分别是王某和吕某,前者出资比例为95%,后者出资比例为5%。吕某的出资系王某赠与,公司设立时王某一次性全部实缴了全部注册资本。公司设立后,吕某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王某担任监事。王某和吕某的分工是,吕某负责公司的业务工作,王某负责公司财务及人员管理。贝瑞德公司成立后业务没有起色,公司处于持续亏损状态。为此,王某与吕某产生摩擦。2013年2月27日,吕某编造理由查看贝瑞德公司的相关证照,从而将贝瑞德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公司证照和财务资料夺走。基于上述情况,王某于2013年4月3日以出资占贝瑞德公司注册资本95%的股东和公司监事名义,向吕某发出关于2013年4月21日召开贝瑞德公司临时股东会通知,该通知已经以邮件、短信方式通知吕某,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贝瑞德公司章程的规定。2013年4月21日,贝瑞德公司临时股东会如期召开,吕某并未出席。临时股东会决议解除吕某贝瑞德公司执行董事职务,由王某担任贝瑞德公司新的执行董事。王某又于2013年4月21日做出执行董事决议,解除吕某贝瑞德公司总经理等全部职务,并通知吕某立即办理交接,返还贝瑞德公司的相关证照、资料。上述决议及立即交接的通知也已经以邮件、短信的方式通知到了吕某,但是吕某拒不返还公司证照和财务资料。因此,贝瑞德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吕某返还贝瑞德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税务登记证书及副本的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副本的原件、空白支票一本、公司财务单据一袋。2、请求判令吕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判决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贝瑞德公司北京贝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及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副本、空白支票一本、公司财务单据一袋。

【律师说法】

一、吕某是否有权利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王某的股东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没有法定的合法依据,公司不得限制股东的表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限制的只是股东的自益权,是合理的限制。但是,股东的表决权属于公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权利,非经法定条件,不得予以限制。因此,吕某无权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的形式限制王某的股东表决权。

二、王某是否有权利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贝瑞德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因此,王某作为代表贝瑞德公司95%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应当召开。吕某认为,王某应当向时任执行董事的吕某提议召开而不是自行召开并主持股东会。贝瑞德公司的股东只有两人,即吕某和王某,王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通知了吕某,吕某自然只需参加会议并主持即可,无需再行召集。吕某并未参加临时股东会议,王某自然可以主持临时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

另外,王某虽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但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吕某,并且通知到达方可生效。在本案中,吕某于2013年4月7日收到王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通知,而临时股东会议于2013年4月21日召开并作出决议。因此,王某是于14日以前通知吕某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其行为并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以及贝瑞德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吕某并未申请撤诉该临时股东会议决议,自决议作出之日现已经过60日,该决议已经不可撤销,故其效力可以确定。

三、贝瑞德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的保管

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为公司经营所必须,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公司作为法人,尽管拥有证照及财务资料的所有权,但这些物品须由具体的自然人予以保管。在本案中,贝瑞德公司的章程并未规定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应由谁进行保管或控制。在王某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后,贝瑞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而吕某在贝瑞德公司的职务被解除。此时,王某作为贝瑞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其有权决定贝瑞德公司的证照和财务资料应由谁保管。贝瑞德公司有权要求吕某返还公司证照和财务资料,吕某也无权再占有贝瑞德公司的证照和财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吕某应将其保管的贝瑞德公司的证照和财务资料予以返还。